原告杨俊生诉被告沈阳高压开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32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1-30
案件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323号
当事人:
原告杨俊生,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顺城街育才巷。
被告沈阳高压开关厂,住所地沈阳市铁**景星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德本。
审理经过:
原告杨俊生诉被告沈阳高压开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高压开关厂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俊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尹学敏
书记员:
书记员张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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