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仁明与王贤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碚法民初字第01810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0-22
案件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1810号
当事人:
原告姚仁明,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王贤云,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仁明诉被告王贤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仁明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仁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姚仁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员庹昌文
书记员:
书记员戴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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