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姚仁明与王贤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碚法民初字第01810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0-22
案件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1810号

当事人:

原告姚仁明,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王贤云,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仁明诉被告王贤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仁明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仁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姚仁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员庹昌文

书记员:

书记员戴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