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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佩佩、青岛华商联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214民初9046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9046号

当事人:

原告:牛佩佩,女,199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告:青岛华商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后田社区文化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可荣华,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牛佩佩与被告青岛华商联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佩佩诉称,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将位于城阳区××路××号《中北大厦》小区1号楼921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被告将原告的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私自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无法向原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也无法提供实测面积等资料,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74876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违约金74876元,但原告称还遗漏诉讼请求,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且尚未查找到被告,故请求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佩佩的起诉。

原告牛佩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2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孙丕云

人民陪审员纪利燕

人民陪审员陈翠菊

书记员:

书记员周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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