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冬美、屈学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202民初2333号之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10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2333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郝冬美,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屈学德,男,194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张桂香,女,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20号楼东单元302室。
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爱家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孙花园二实小西邻新街。
经营者:曹青霞,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郝冬美与被告屈学德、张桂香,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爱家房产信息咨询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郝冬美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屈学德、张桂香名下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郝冬美以名下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郝冬美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郝冬美、张禄敏名下位于莱城区花园北路98号52号楼东4单元402,C49房产一座【房产证号: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3)第9800410254-1号】,查封期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亓民川
书记员:
书记员吕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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