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刘立明、令狐槐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303执177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12
案件内容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1775号

当事人:

申请人:刘立明,男,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令狐槐碧,女,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A区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80150113H。

法定代表人:赵炳森。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立明、令狐槐碧与被执行人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周洲

书记员:

书记员李兴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