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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春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案号: (2015)辽法委赔立字第1号
案由: 违法保全赔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司法赔偿
发布日期: 2015-08-20
案件内容

赔偿请求人:赵艳春。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院长。

赔偿请求人赵艳春于2013年8月12日、2014年2月13日因违法保全赔偿申请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决定。赵艳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0年3月5日赔偿请求人赵艳春与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签订了息访协议,协议签订后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一次性支付给赵艳春人民币陆拾万元,双方在息访协议的第三项约定:“双方签订协议后,赵艳春(包括其亲属等)不得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任何要求,否则将此款退回”。因此赵艳春请求国家赔偿违反了该协议,且赵艳春于2013年8月12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规定的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赵艳春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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