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峰与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封市品上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04民初927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31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9270号
当事人:
原告:张雪峰,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12号楼6层606。
法定代表人:李振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封市品上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邢庄乡七里头村。
法定代表人:韩俊花。
审理经过:
原告张雪峰与被告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封市品上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开封市品上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30200元;2.判令被告开封市品上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约定的借款利息604元、违约金3201.2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雪峰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吕璐璐
书记员:
法官助理任翔
书记员段方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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