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702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东莞市丰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蛟中路12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浪锋。
委托代理人:江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诚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第三工业区创业路23号A栋一层、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桥新。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市丰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龙诚行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404921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丰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3404921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丰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龙诚行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40492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丰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长陈学坚
审判员郑水强
审判员孙菊
书记员:
书记员吴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