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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波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381执3992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12
案件内容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81执399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洪波。

被执行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波与被执行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15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张科学

执行员孙先胜

执行员张颖

书记员:

书记员胡亚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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