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芸与淄博海化化工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张执他字第264号
案由:
人事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发布日期:
2015-12-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张执他字第2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曹芸。
被执行人淄博海化化工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芸诉淄博海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611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2014淄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书记员:
书记员耿佳玉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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