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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芸与淄博海化化工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张执他字第264号
案由: 人事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发布日期: 2015-12-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张执他字第2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曹芸。

被执行人淄博海化化工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芸诉淄博海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611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2014淄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书记员:

书记员耿佳玉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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