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执27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柯行军,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符史福,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东郊镇椰林村委会文炳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柯行军与被执行人符史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1民终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8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992.96元,本院依法扣划该笔存款,在扣除相关执行费后将余款942.9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有一车牌号为琼CSX**的轻骑·铃木牌摩托车,但申请人表示不予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和证券。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注册成立海口龙华琼湖茶店,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符史福,住所地为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海南农垦机械厂大门对面9、10间铺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该茶店早已不经营,经查未发现该茶店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
四、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产品。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所在的文昌市东郊镇椰林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人民币72826.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到位。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林明雅
审判员彭柯铭
审判员蔡燕飞
书记员:
书记员吴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