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55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1-07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55号
当事人:
罪犯李杰,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江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0年2月4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杰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蒲宏斌
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代理审判员李庆
书记员:
书记员龚玮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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