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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奎、彝良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云0628执14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件内容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8执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礼奎,男,生于1971年2月5日,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彝良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塘房村高涧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90151464754。

法定代表人旺宏静,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礼奎与被告彝良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云0628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彝良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原告王礼奎工程款608618.56元,保证金158000.00元,合计:766618.56元,于2019年12月23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11466.00元,减半收取5733.00元,由原告张孝华负担。申请执行人王礼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本案未立案执行之前,被执行人彝良县自然资源局已将应支付给王礼奎工程款608618.56元,保证金158000.00元,合计:766618.56元存入本院账户。本案标的款766618.56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王礼奎,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云0628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罗彪

书记员:

书记员张科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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