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礼奎、彝良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云0628执14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件内容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8执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礼奎,男,生于1971年2月5日,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彝良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塘房村高涧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90151464754。
法定代表人旺宏静,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礼奎与被告彝良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云0628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彝良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原告王礼奎工程款608618.56元,保证金158000.00元,合计:766618.56元,于2019年12月23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11466.00元,减半收取5733.00元,由原告张孝华负担。申请执行人王礼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本案未立案执行之前,被执行人彝良县自然资源局已将应支付给王礼奎工程款608618.56元,保证金158000.00元,合计:766618.56元存入本院账户。本案标的款766618.56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王礼奎,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云0628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罗彪
书记员:
书记员张科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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