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葛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122执恢144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18
案件内容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122执恢14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葛某,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来民一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葛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某经济帮助2000元,于2012年10月1日前付清。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葛某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来民一初字第01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玉碧
审判员王飞兵
审判员郭跃才
书记员:
书记员房云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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