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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胜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黔0115民初50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01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505号

当事人:

原告: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野鸭乡阳关村小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0939024D。

法定代表人:张延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伦,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胜付,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娇

书记员:

书记员雷晓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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