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恩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402民初244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14
案件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02民初2448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益。

被告:张恩泽,男,汉族,1986年7月26曰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被告张恩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恩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江南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罚息和复利3358.95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9日)以及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2000元未归还部分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张恩泽签订《“江南闪电贷”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6日;若被告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利息。原告在签订上述合同后,依约发放了借款。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债务的本息,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张恩泽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的事实

“闪电贷”系江南银行开发的客户网络自助借款产品,借款人向江南银行申请该贷款的一般操作流程为:借款人通过其注册的江南银行手机银行账号及密码登录江南银行手机银行,点击“贷款”,选择“我要提款”,在“额度选择”界面“闪电贷”一栏中,点击“我要借钱”后进入人脸识别界面;’完成人脸识别后进入借款页面,输入借款信息,浏览并勾选《关于“江南闪电贷”业务的严正声明》;点击“下一步”进入“‘江南闪电贷’借款合同”界面,浏览该合同并点击“同意签订”;页面跳转至贷款信息确认界面,输入手机获取的验证码,再输入取款密码,页面跳转显示“借款成功”。

2017年1月11日,被告张恩泽申请办理了江南银行的银行卡,卡号(账号)为:62×××22,同时申请开通了手机银行等业务,签约手机号为186××××8806,签约卡号为:62×××22。2017年1月26日,被告张恩泽使用上述账号通过手机银行申请“闪电贷”贷款,贷款金额为12000元,被告张恩泽与原告江南银行在线签订《“江南闪电贷”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借款年利率为6%,采用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又未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利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罚息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江南银行按约于当日发放给被告张恩泽贷款12000元,但被告张恩泽未能按约还款,截止2020年3月9日共积欠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3358.95元(包括罚息和复利),为此原告江南银行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江南银行的陈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书、“江南闪电贷”借款合同、公证书、贷款台账截屏、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银行与被告张恩泽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江南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张恩泽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江南银行要求张恩泽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恩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恩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截止2020年3月9日利息3358.95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2000元未归还部分为基数)和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张恩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审判长王君俊

人民陪审员鞠萍

人民陪审员徐华

书记员:

书记员徐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