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兴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云06刑更字第728号
案由:
爆炸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8-05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6刑更字第728号
当事人:
罪犯马兴国,男,生于1961年4月2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国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兴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犯、主犯。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兴国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兴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兴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葛芝毅
审判员魏福海
审判员陈晓良
书记员:
书记员张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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