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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云06刑更字第728号
案由: 爆炸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8-05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6刑更字第728号

当事人:

罪犯马兴国,男,生于1961年4月2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国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兴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犯、主犯。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兴国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兴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兴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葛芝毅

审判员魏福海

审判员陈晓良

书记员:

书记员张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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