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鑫羽与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56民初2212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03
案件内容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6民初2212号
当事人:
原告:镇鑫羽,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蔼雨,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韦梅,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717856005。
法定代表人:谢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镇鑫羽与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鑫羽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鑫羽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镇鑫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24元,减半收取计226.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镇鑫羽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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