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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久和、济南博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302民初4506号之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4506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人:闫久和,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济南博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韩庙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连强,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闫久和与被告济南博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闫久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4506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博汇公司在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的运费结算款的45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2018年3月12日,申请人闫久和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该案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博汇物流有限公司在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的运费结算款的45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冯俊玲

书记员:

书记员李美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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