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城铵、温整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桂0126执248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8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6执24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城铵,男,1987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被执行人:温整才,男,198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城铵与温整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温整才名下的银行、土地、房产、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李坚
书记员:
书记员朱小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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