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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城铵、温整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桂0126执248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8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6执24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城铵,男,1987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被执行人:温整才,男,198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城铵与温整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温整才名下的银行、土地、房产、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李坚

书记员:

书记员朱小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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