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烨、沈婵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304执3644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8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364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烨,男,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沈婵妃,女,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烨诉被执行人沈婵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立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于2015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诉讼费326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婵妃名下粤B×××××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上述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经向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张月明
执行员范桃江
执行员张伟
书记员:
书记员丁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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