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民初104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系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昆明星晨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长青路交汇处翡翠湾现代广场****、第**、第**
法定代表人:李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泉,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星晨百货店,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长青路交汇处翡翠湾现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泉,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昆明星晨娱乐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星晨百货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星晨娱乐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星晨百货店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昆明星晨娱乐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星晨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李能熊
审判员李彩云
人民陪审员王凤莲
书记员:
法官助理罗娟艳
书记员张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