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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炳文与被执行人陈瑞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602执50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15
案件内容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602执5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炳文,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华容县插旗镇,证件号码430623196812253017。

被执行人陈瑞兰,地址岳阳楼区冷水铺。

被执行人曾建新,地址岳阳楼区冷水铺。

审理经过:

陈炳文与陈瑞兰、曾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瑞兰、曾建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炳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瑞兰、曾建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炳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瑞兰、曾建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炳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谭余粮

书记员:

书记员徐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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