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柏德电子有限公司、成都乐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181执68、19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81执68、19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柏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松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晓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乐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空港三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谢四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国益。
审理经过:
关于深圳市威柏德电子有限公司、成都乐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2469、350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68、19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7)川0181执506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68、1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郭健
书记员:
书记员金维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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