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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泉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3刑更263号
案由: 贪污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7-19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3刑更263号

当事人:

罪犯张冬泉,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产业发展中心主任。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南川法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冬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赃款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张冬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露佳、侯安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冬泉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追缴的犯罪所得赃款6万元只退出3.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冬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庞志红

审判员陈胜泉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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