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泉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3刑更263号
案由:
贪污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7-19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3刑更263号
当事人:
罪犯张冬泉,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产业发展中心主任。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南川法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冬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赃款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张冬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露佳、侯安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冬泉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追缴的犯罪所得赃款6万元只退出3.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冬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庞志红
审判员陈胜泉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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