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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凡平、龙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桂0321执284号之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06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21执284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金凡平,女,1976年12月8日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龙文,男,1982年8月11日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荔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凡平与被执行人龙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1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金凡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文将(2017)桂0321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人金凡平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1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彭鹏飞

书记员:

法官助理唐景娥

代书记员黄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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