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凡平、龙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桂0321执284号之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06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21执284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金凡平,女,1976年12月8日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龙文,男,1982年8月11日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荔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凡平与被执行人龙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1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金凡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文将(2017)桂0321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人金凡平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1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彭鹏飞
书记员:
法官助理唐景娥
代书记员黄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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