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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边红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105执7004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16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700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营业场所郑州郑汴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执行人边红杰,女,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边红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边红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春尧

审判员李安永

代理审判员张良

书记员:

书记员司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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