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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研与长开集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1执443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03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执44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东研,女,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街道吉顺街委**。

委托代理人:王振光,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开集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

负责人:霍金平,破产清算组组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东研与被执行人长开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查明,我院于2007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了对被执行人长开集团的破产申请,长开集团现处于我院破产清算程序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第四十八条一款“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等规定,企业法人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其所有债务都要通过破产程序来统一清偿。长开集团在2007年已被我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现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故赵东研应依法向长开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其债权。本案不属于执行受案范畴,赵东研申请执行不当,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赵东研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范智

代理审判员魏博清

代理审判员韩昊

书记员:

书记员孙超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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