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428执1473号之二十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07
案件内容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8执1473号之二十一
当事人:
申请人:吕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武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8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理经过:
冻结被执行人于某某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孙双栋
书记员:
书记员张萌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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