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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与邓南生、梁根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421民初40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14
案件内容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21民初404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

负责人:涂继振,系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华,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员工,住明溪县。

被告:邓南生,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告:梁根姬,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告:林春发,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告:邓象才,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告:林春富,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告:连元寿,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与被告邓南生、梁根姬、林春发、邓象才、林春富、连元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郭碧云

书记员:

书记员陈雪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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