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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云、陆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赣0983执63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1-31
案件内容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6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思云,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陆勇,男,汉族,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陆友梅,女,汉族,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独城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工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51124813W。

法定代表人:陆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思云与被执行人陆勇、陆友梅、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独城汽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陆勇、陆友梅、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独城汽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陆勇、陆友梅、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独城汽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今查明被执行人陆友梅所有的位于高安大道中宝苑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261-4-5)号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陆友梅所有的位于高安大道中宝苑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261-4-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姚和兴

审判员丁斌

审判员朱建

书记员:

书记员王冬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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