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3执205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岳林大路音像文化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3MA2AEYPP2H,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华信国际****。
法定代表人:范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建,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宪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7995164J,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峰路****span﹥
法定代表人:钱伟章。
被执行人:钱君,男,1967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鄞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岳林大路音像文化工作室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宪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钱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岳林大路音像文化工作室于2021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申请费4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钱君3368.92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岳林大路音像文化工作室分得829.01元。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信息。
3.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钱君名下有两辆车牌照分别是×××和×××的车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宪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照是×××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且去向不明,故未处置。
4.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
5.2021年9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2021年10月18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执行过程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岳林大路音像文化工作室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22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岳林大路音像文化工作室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宪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钱君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22年1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案款37170.99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岳林大路音像文化工作室与被执行人钱君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3执205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仇飞龙
审判员陈石磊
审判员胡斌
书记员:
书记员张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