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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禄明、郑黄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赣1123执78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01
案件内容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1123执7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禄明

被执行人郑黄文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赣1123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黄文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博士大道银海御廷15栋56号店铺和郑黄文所有的赣E×××××号宝马牌汽车。现因被执行人郑黄文已与申请执行人徐禄明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黄文所有的位于的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银海御廷15栋56号店铺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黄文所有的赣E×××××号宝马牌汽车的查封。

审判员:

审判员姚永富

书记员:

书记员陈伟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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