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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朱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渝0103民初729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9
案件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7299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金路5号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R0K967。

负责人:相吉琛。

被告:朱云玲。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被告朱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罗静

书记员:

法官助理屈冬梅

书记员刘泽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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