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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苏02民初299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16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民初299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宋小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靖,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裕丰路东侧、南星路南侧、薛典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美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江波,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与被告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通六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靖、被告香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江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六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香梅公司向南通六建支付工程款20500万元(以审计结果为准);2、确认并判决南通六建就上述工程款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香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通六建自筹资金为香梅公司开发的位于无锡新区硕放街道的“硕放·香梅哥伦布广场二期”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工程范围包括16#-26#、26-1#、27房大地下室),合同价款为19000万元。双方又于2015年5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通六建自筹资金为香梅公司开发的“硕放香梅哥伦布广场二期”8#-15#楼及独立变电所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合同价款为6053万元。南通六建依照两份合同进行施工,并于2016年11月1日竣工交付,随即应香梅公司要求将工程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送审资料)提交香梅公司进行审核,但其至今未审核完毕,也未支付工程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因硕放香梅哥伦布广场一期、二期工程审计报告已出,南通六建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香梅公司立即向南通六建支付工程款18624116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确认并判决南通六建就上述工程款对涉案工程(包括硕放香梅哥伦布广场一期、二期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香梅公司承担。

香梅公司辩称:工程款金额以审计为准,工程审计结束后,如余下工程款无法支付的,可以用别墅抵偿工程款。利息与优先权由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8日,香梅公司与南通六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南通六建承建(XDG(XQ)-2010-9号地块)硕放香梅哥伦布广场项目一期B地块商业居住用房工程,合同工期42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合同价款147637960元,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工程款(进度款)按主体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审计结束后付至95%,保修期满后结清余款。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2013年12月1日,香梅公司与南通六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南通六建承建硕放香梅哥伦布广场二期16#-26#、26-1#、27房大地下室(包括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域),合同价款19000万元(具体按审计让利后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7天,开工日期2013年12月28日(以甲方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5年6月30日;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全部完成工程量的70%,审计结束后2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0%,竣工验收合格12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24个月后一周内付清。

2015年5月11日,香梅公司与南通六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约定:南通六建承建硕放香梅哥伦布广场二期8#-15#楼及独立变电所,合同价款6053万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56天,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4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2月31日。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涉案香梅硕放商业广场项目(一期)工程于2014年8月19日通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于2014年9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XDG(XQ)-2010-9号地块商业居住用房开发建设项目(二期)工程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于2016年11月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014年9月5日,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以下简称新区住建局)出具“关于香梅硕放商业广场项目(不含香梅大酒店)交付使用的通知”,载明“本期工程为香梅硕放商业广场项目(不含香梅大酒店),总建筑面积103381.49平方米。其中1#、3#、4#房为商业用户,共835套,毛坯房交付;2#、5#房为住宅,共140户,建筑面积10783.01平方米,毛坯房交付。该项目由何显毅(中国)建筑师楼有限公司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根据规划、环保、市政公用、园林、消防等部门单项验收合格的认定,经核查,该项目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基本齐全,符合《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交付使用。”

2016年11月2日,新区住建局出具“关于XDG(XQ)-2010-9号地块商业居住用房开发建设项目(二期)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载明“本期工程由8#-27#房及地下室、变电所、配套商业用房、社居委和物业管理配套用房组成,总建筑面积156555.08平方米,共计住宅1000户,商业23户,均为毛坯交付。该项目由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江苏南通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根据规划、环保、市政公用、园林、消防等部门单项验收合格的认定,经核查,该项目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基本齐全,符合《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交付使用。”

审理中,南通六建提供七份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审定单:

1、江苏智汇锡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以下简称智汇公司),包括一期工程(土建2部)、一期工程(市政)、一期工程(签证),合计审定价为61200784元。

2、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恒安)2018年9月27日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包括3#房上部、3#房地库、3#房上部签证、3#房地下室变电所,合计审定价为40552801元。

3、建业恒安2018年9月25日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包括4#四层以上、5#四层以上、商铺、4#5#房地库、签证及垃圾房,合计审定价55227407元。

4、江苏方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2018年9月21日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包括一部高层及别墅、独立费及配合费、由一部施工的二三部部分保湿施工费、监理单位评比奖励,合计审定价为100192553元。

5、方正公司2018年7月20日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包括二部高层及别墅、独立费及配合费,合计审定价为95102926元。

6、方正公司2018年7月20日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包括三部高层、独立费配合费,合计76938553元。

7、方正公司2018年7月20日的工程结算审定单,硕放香梅哥伦布二期工程市政工程,审定价为8822436元。

上述七份审定单合计总价为438037460元,香梅公司没有异议。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室外、零星等工程目前无法对账,不包含在上述审定价中。另外,双方对已付工程款进行了核对,经过对账,双方确认已付款金额为251796297元,欠付金额为186241163元。同时,双方均表示已付款金额中无法区分一期、二期项目。

上述事实有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竣工验收备案表、新区住建局出具的交付通知,智汇公司、建业恒安、方正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审定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通六建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及优先受偿权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香梅公司与南通六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由新区住建局发出交付通知,故符合结算工程款的条件。本案诉讼前,香梅公司、南通六建自行委托智汇公司、建业恒安、方正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审理中,三家鉴定单位分别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审定单,证明涉案工程(不包括室外、零星等)造价为438037460元,香梅公司、南通六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双方经核对后确认已付工程款金额为251796297元,故欠付工程款金额应为186241163元,南通六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合同一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主体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审计结束后付至95%,保修期满后结清余款”,按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为5年,装修安装等为2年,合同未明确结清余款的具体时间,故可参照“缺陷责任期”的相关规定,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合同二约定“审计结束后2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0%,竣工验收合格12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24个月后一周内付清”;合同三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所涉工程内容属于二期工程,故可参照合同二的付款时间执行。根据工程竣工时间及审计结束时间,至2018年11月9日,包含质保金在内的所有工程款均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故南通六建主张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时间分别以竣工验收时间及审计结束时间为起算点,南通六建于2017年4月28日提起诉讼时,涉案工程尚未完成审计,付款期限未届满,故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定期限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241163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186241163元在涉案香梅硕放商业广场项目(一期)、XDG(XQ)-2010-9号地块商业居住用房开发建设项目(二期)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840元(南通六建预交),由香梅公司负担。香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南通六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审判长吕杰明

审判员王静静

审判员景鑫

书记员:

书记员陆焱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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