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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华、李国涛等与孙美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云2301民初511号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03
案件内容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511号

当事人:

原告:陈丽华,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成海,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晓东,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国涛,男,2000年7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市,系原告陈丽华之子。

被告:孙美兰,女,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丽华、李国涛与被告孙美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陈丽华、李国涛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华、李国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丽华、李国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陈丽华、李国涛负担(已交)。

审判员:

审判长宋国礼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普秀梅

书记员:

书记员李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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