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华、李国涛等与孙美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云2301民初511号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03
案件内容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511号
当事人:
原告:陈丽华,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成海,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晓东,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国涛,男,2000年7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市,系原告陈丽华之子。
被告:孙美兰,女,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丽华、李国涛与被告孙美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陈丽华、李国涛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华、李国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丽华、李国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陈丽华、李国涛负担(已交)。
审判员:
审判长宋国礼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普秀梅
书记员:
书记员李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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