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秀丽与胡汉明、胡琼华、胡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惠民初字第89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8911号
当事人:
原告曾秀丽,女,1972年5月7日出生。
被告胡汉明,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
被告胡琼华,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胡爱国,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秀丽与被告胡汉明、胡琼华、胡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秀丽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秀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曾秀丽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庄福明
书记员:
书记员李熹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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