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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秀丽与胡汉明、胡琼华、胡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惠民初字第89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8911号

当事人:

原告曾秀丽,女,1972年5月7日出生。

被告胡汉明,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

被告胡琼华,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胡爱国,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秀丽与被告胡汉明、胡琼华、胡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秀丽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秀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曾秀丽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庄福明

书记员:

书记员李熹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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