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茹冰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厦门鑫云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渝0192民初8717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30
案件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717号
当事人:
原告:周茹冰,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鑫云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景东路 18 号 201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8443649。
法定代表人:苏璐璐,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06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茹冰与被告厦门鑫云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茹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茹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茹冰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贺海艳
人民陪审员王渝忠
人民陪审员吴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瑜
书记员赖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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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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