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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祖玉、施维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闽01民申32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0-12-28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申32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祖玉,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施维枝,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原审被告:李秀铭,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祖玉因与被申请人施维枝、李秀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祖玉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李秀铭应偿还施维枝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申请人与李秀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系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经了解知道,李秀铭在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后,背着申请人向施维枝借款,因李秀铭有赌博习惯,该借款已被其用于个人赌博。李秀铭的借款系其背着申请人实施的个人行为,申请人完全不知情。离婚时也明确谁经手借的钱,由谁负责偿还,与对方无关。申请人家庭负担重,无端承担李秀铭个人巨额债务,对申请人明显不公。李秀铭所欠施维枝的50000元本金及利息系李秀铭个人债务,并非申请人与李秀铭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依法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原审法院向丁祖玉合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其于一审判决书依法送达后未在法律赋予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应视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丁祖玉提出再审申请,主张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等,明显与其在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且丁祖玉的再审申请人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丁祖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黄颖

审判员陈永美

审判员欧阳永红

书记员:

书记员陈思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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