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张满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1023执恢103号之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02
案件内容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3执恢10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双,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
被执行人张满起,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
被执行人杨红艳,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原住永清县人民医院对面阿满购物中心,现住。
被执行人杨泽平,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原住永清县人民医院对面阿满购物中心,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双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满起、杨红艳、杨泽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23日,协助执行义务人陈永钢2018年应交的房租为100000元,其表示愿意交到法院20000元另外80000元法院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协助执行义务人陈永钢的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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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执行员杨振峰
书记员:
书记员李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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