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圣法与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1民终412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5-24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民终4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3507(3-5)。
法定代表人:胡先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来权,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敏,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圣法。
委托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银,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圣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退回上诉人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审判长叶玉军
审判员张怡
代理审判员董江宁
书记员:
书记员李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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