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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164号
案由: 交通肇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1-27
案件内容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16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到案,7月3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鄂D×××××大型客车沿荆州市荆州区荆州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楚风娱乐城门前人行横道路段,在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黄某乙驾驶的荆州1U775二轮燃油助力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荆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证人李某、黄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荆州盛元交通事故鉴定所盛元司鉴所(2015)交鉴字第H00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司)检(痕)字(2015)第077号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法)字(2015)06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荆公交认字(2015)第1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荆州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李德庆

审判员何付蓉

人民陪审员舒娥

书记员:

书记员桑大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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