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蔡成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丽中刑执字第1754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27
案件内容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中刑执字第1754号
当事人:
罪犯蔡成全,男,傈僳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兰坪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2012)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成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丽江监狱提出,罪犯蔡成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蔡成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成全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廷江
审判员王忠玉
审判员陈旭
书记员:
书记员杨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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