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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佑、熊功祥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陕0924执268号之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26
案件内容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执26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何胜佑,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熊功祥,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华克忠,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

被执行人:鄢中海,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胜佑、熊功祥、华克忠申请执行鄢中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鄢中海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XXXXXX5_156_1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鄢中海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XXXXXX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洪波

书记员:

书记员贺齐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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