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胜佑、熊功祥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陕0924执268号之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26
案件内容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执26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何胜佑,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熊功祥,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华克忠,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
被执行人:鄢中海,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胜佑、熊功祥、华克忠申请执行鄢中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鄢中海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XXXXXX5_156_1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鄢中海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XXXXXX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洪波
书记员:
书记员贺齐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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