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自宏、彭玉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302执227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13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执227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姜自宏,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彭玉海(曾用名彭义翔),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姜自宏与被执行人彭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及申请执行人追查等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
经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胡晓东
审判员刘进
审判员路东昌
书记员:
书记员王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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