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财保44号
当事人:
申请人:邯郸市子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刘张庄村中华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8RXFFXH。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波,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晓磊,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港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医化路陆号陆号楼3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MA08CLPA80。
法定代表人:马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邯郸市子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港盛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3×××75号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邯郸市子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港盛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3×××75号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冻结、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子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包钰
书记员:
书记员韩成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