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21行审2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杜玉明,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承光,男,汉族,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杰洋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张智栋,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守琴,女,汉族,无职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人社监理字(2015)第07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抚松县杰洋酒店有限公司在2012年到2014年拖欠劳动者菊春玲、熊正海、周霞等7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22,396.00元。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支付劳动者菊春玲、熊正海、周霞等7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22,396.00元。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对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该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准予执行。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抚人社监理字(2015)第07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抚人社监理字(2015)第07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韩锋
审判员杜景丽
人民陪审员王玉芳
书记员:
书记员林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