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224民初1378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24民初1378号
当事人:
原告:习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习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田雨兴
书记员:
书记员贾慧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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