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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224民初1378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24民初1378号

当事人:

原告:习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习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田雨兴

书记员:

书记员贾慧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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