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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本栋、李吉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621执133号之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1-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621执133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马本栋,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李吉强,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李庄镇李朝阳村。

被执行人李华,女,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李庄镇李朝阳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本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吉强、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鲁16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华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融富支行存款17624.04元(账号04×××2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马士华

审判员陈绍刚

审判员彭泽光

书记员:

书记员王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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