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执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郭宁秀,女,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台湾省台湾北市万华区,身份号码×××9949。
被执行人:熊伏珍,女,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吴金明,男,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宁秀与被执行人熊伏珍、吴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102730元,截至2020年7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273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申请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欧阳东平
审判员郑眉
审判员李小兵
书记员:
书记员胡勃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